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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申67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7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铤,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坤,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惠泽,总经理。原审被告: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再审申请人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工业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鼎和公司)、原审被告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颂尼克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7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工业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工业村公司对颂尼克公司和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论据,但该(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工业村公司从未停止对该判决的申诉。虽该判决未被撤销,但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适用原则,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相对性和特定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了构成人格混同之外,还必须存在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事实。本案中未查清这些关键事实,即判决工业村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工业村公司应否为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已生效的(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工业村公司、实业公司和颂尼克公司三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事实,对此,工业村公司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工业村公司应对颂尼克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工业村公司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对特定个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外,还需查明存在严格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工业村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工业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阳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