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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11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郎永明与张建明、骆香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永明,张建明,骆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572号申请人:郎永明,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香珍,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郎永明与被执行人张建明、骆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归还5000元,申请人郎永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郎永明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3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