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11执35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郎永明与张建明、骆香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郎永明,张建明,骆香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11执3572号申请人:郎永明,男,195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张建明,男,195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被执行人:骆香珍,女,1955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富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郎永明与被执行人张建明、骆香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归还5000元,申请人郎永明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郎永明的撤回执行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111执35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健椿审 判 员 洪勤方人民陪审员 何 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吴江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