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民申678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申67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铤,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立坤,广东铭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龙湖区。法定代表人:吴惠泽,总经理。原审被告: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原审被告: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经济特区。法定代表人:林显利。再审申请人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工业村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汕头市鼎和投资有限公司(下称鼎和公司)、原审被告汕头颂尼克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颂尼克公司)、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金融不良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5民终7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工业村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以(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作为工业村公司对颂尼克公司和实业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论据,但该(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是错误的,工业村公司从未停止对该判决的申诉。虽该判决未被撤销,但公司人格独立、股东承担有限责任是基本原则,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是例外适用原则,只对特定个案中公司的独立人格予以否认,相对性和特定性,而不具有绝对性和对世性。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了构成人格混同之外,还必须存在利用人格混同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利益的事实。本案中未查清这些关键事实,即判决工业村公司对本案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错误。(二)原审法院错误认定颂尼克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数额。工业村公司根据编号为2000年汕工银抵字第****号之二《最高额抵押合同》以位于汕头市天山路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为本案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同时为颂尼克公司与实业公司向工行汕头分行的另外三笔借款合同提供担保,即2000年工营短字第******号借款合同。工行汕头分行就该三笔借款向法院起诉,并由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2)汕中法经一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在该案诉讼中,工行越秀支行和工行汕头分行共同向人民法院确认,粤工银营直字第*****号《人民币借款合同》对前述抵押物受偿顺序在前。因此,该案判决汕头工行就2000年工营短字第********号借款合同,在抵押物实际价值2500万元以外的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2月1日做出(2003)汕中法执字第31号恢字3号之二裁定书,裁定将抵押物整体作价25246280元以物抵债给汕头市商新区佑强制衣有限公司(下称佑强公司)。根据上述裁定,本案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抵押物2500万元部分的优先受偿权已提前实现,因此本案债权数额应减去已清偿的2500万元。综上,请求对本案依法进行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主要问题为:1、工业村公司应否为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涉案债权中是否有2500万元已得到提前清偿,是否应予扣减。(一)根据原审法院查明,已生效的(2013)汕中法民三终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认定工业村公司、实业公司和颂尼克公司三公司构成法人人格混同的事实,对此,工业村公司并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原审法院据此判决工业村公司应对颂尼克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工业村公司主张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只对特定个案,公司承担连带责任除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外,还需查明存在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事实,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二)对于涉案债权中是否有2500万元已得到提前清偿,是否应予扣减的问题。根据工业村公司向本院提交的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汕中法执字第31号恢字3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第一项:“被执行人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汕头市天山路春源工业村教学楼、2号楼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作价25246280元……以上财产合共作价36802296元以物抵债给申请执行人汕头市高新区佑强制衣有限公司,清偿本案部分债务。”因此,根据该裁定,工业村公司所主张的2500万元部分系用以偿还另案债权,而非本案债权。工业村公司主张本案债权已有2500万元得到提前清偿,应在本案债权中予以扣减,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工业村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综上,工业村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汕头经济特区春源工业村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严加武审判员 饶 清审判员 肖 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