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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民初280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饶远与谢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饶远,谢来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民初2802号原告:饶远,男,1962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谢来贵,男,1973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肥东县,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原告饶远与被告谢来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饶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谢来贵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饶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谢来贵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及利息,共计32000元(利息从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共计20个月,月息三分,共计12000元);2、谢来贵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5年8月17日,谢来贵向饶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整,承诺两个月后归还本金,但在还款期限届满时,谢来贵并未归还借款,饶远多次催促要求谢来贵归还借款和后续利息,但谢来贵迟迟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起诉之日,因借款产生的利息为12000元,饶远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谢来贵未到庭应诉。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8月17日,谢来贵给饶远出具了内容为:“今借到饶远人民币贰万元整,两个月后还”的《借条》一份。因借款后,谢来贵一直未向饶远偿还欠款,饶远遂诉讼来院,提出诉称之请求。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现根据饶远提供的《借条》等,本院认为能够确认饶远主张的谢来贵向其借款2万元的事实。故本院予以支持谢来贵应偿还饶远借款人民币2万元。至于饶远以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为由,主张谢来贵支付2015年8月17日至2017年4月17日的利息1.2万元,因其对此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且该主张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对此不予认定。鉴于双方借条上约定还款期限为2个月,现谢来贵逾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本院予以支持谢来贵应向饶远支付自2015年10月17日起以2000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谢来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饶远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0月1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2017年4月17日止);二、驳回原告饶远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0元,公告费800元,由谢来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顾苏淮人民陪审员  李孝年人民陪审员  王继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谢小雨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