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1执10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童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21执1044号被执行人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光明社区(安澜路)。法定代表人周世兵。被执行人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牛埠镇土桥社区。法定代表人张顺平。被执行人童洋洋,地址安徽省铜陵市狮子山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童洋洋追偿权纠纷一案,长沙县人民法院(2016)湘0121民初2634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童洋洋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沈阳焦煤]的财产进行了查证:……(写明“五查”的具体情况)。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童洋洋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芜湖超达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翔鹰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童洋洋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达信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余宏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