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7执106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孙崇骞与王林林、宋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崇骞,王林林,宋岩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海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87执1067号申请执行人孙崇骞被执行人王林林、宋岩波上列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7)鲁0687民初111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宋岩波所有的位于海阳市西哲阳小区11号楼1单元301室房产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洪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