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执1081-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胡景洲申请执行胡根堂、张香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景洲,胡根堂,张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81-7号申请执行人胡景洲,男,1965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大兴。被执行人胡根堂,男,196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常庄乡大兴。被执行人张香,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胡景洲申请执行胡根堂、张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民初144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谷安民在胡根堂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1141122063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04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学广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任中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