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221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何某、侯某婚姻家庭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水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水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侯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221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何某,女,1982年12月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农民,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六枝矿1村19栋10号,现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侯某,男,1977年9月28日生,汉族,中专文化,贵州省六枝特区人,系六枝工矿集团比德矿职工,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平寨镇六枝矿1村19栋10号,现住贵州省水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侯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何某与被执行人侯某于2017年10月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何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7)黔0221执恢17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侯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何某可在和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堂富审判员 谢礼明审判员 吴太洪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谢 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