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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民终4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潢川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4093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潢川县宁西路。法定代表人:肖伟,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匡晓伟,男,该单位工作人员。上诉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因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裁定由潢川县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事实和理由:一、上诉人与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二、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民事诉讼范围。三、上诉人与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综上,原审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是错误的。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潢川县国土资源局与河南联发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因此,本案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潢川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应当登记立案。综上,一审裁定不予受理不当,应予撤销。上诉人要求立案受理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6民初2597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南省潢川县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应祥审判员  朱长华审判员  黄共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石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