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1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高国强申请执行马拴伟、李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渑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渑池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国强,马拴伟,李柏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1执587号申请执行人高国强,男,1974年5月10日生,汉族,住河南省义马市。被执行人马拴伟,男,1979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渑池县。被执行人李柏芳,女,1981年1月8日生,汉族,住渑池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渑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高国强申请执行马拴伟、李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渑民初字第224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留锋审判员 邵红伟审判员 赵小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志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