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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25民初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与郝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郝宝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25民初556号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文寿,该公司经理。被告郝宝峰,现具体住址不祥。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郝宝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郝宝峰的诉讼文书准确送达地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寿阳县庆宇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依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本案免收诉讼费801元。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凌雪梅人民陪审员  聂银义人民陪审员  王海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晓霞(校对人:郭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