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684执27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2761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黄雅标、高义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黄雅标,高义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海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684执2761号原告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海门街道南海路1031号。法定代表人朱善兵,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冬梅,海门市天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黄雅标,男,1963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被告高义娟,女,196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原告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信小贷公司)与被告黄雅标、高义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黄雅标、高义娟暂无履行(2016)苏0684民初12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义务的能力,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为此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海门市恒信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的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84执276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伟审判员 沈 波审判员 董景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浩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因撤销申请而终结执行后,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