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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峰与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峰,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海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XX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执6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海涛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现申请执行人XX峰已与被执行人赵海涛庭下和解,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涛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