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执67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XX峰与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峰,赵海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84执67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峰,男,1985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被执行人:赵海涛,男,198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郑市。关于XX峰申请执行赵海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以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郑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4执67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赵海涛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现申请执行人XX峰已与被执行人赵海涛庭下和解,并书面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海涛所有的豫A×××××号车辆一辆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陈瑞甫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柳秋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