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1执恢22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刘桂英与蒋文秀、孙尚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桂英,孙尚俊,蒋文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1执恢22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桂英,女,住四川省宜宾县。被申请执行人孙尚俊,男,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被申请执行人蒋文秀,女,汉族,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在执行刘桂英申请孙尚俊、蒋文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以(2017)川1521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孙尚俊的银行存款,现因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孙尚俊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政府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2017)川1521执152号执行裁定书对孙尚俊银行存款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官正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兴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