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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03民初56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代康康诉王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康康,王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3民初5650号原告:代康康,男,汉族。被告:王晓东,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冒建勋。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柳柳,女,该支公司员工。原告代康康与被告王晓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如皋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10月19日,原告代康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代康康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代康康负担(已交纳)。审判长  李新元审判员  任惠军审判员  李静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思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