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2214号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吴忠市朝阳街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马玉山,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石嘴山河滨工业园区钢电南路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柯允君,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宁夏日盛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吴忠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孙建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黎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