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7民终26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康有、冯胜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康有,冯胜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康有,男,1956年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梅,河北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冯胜基,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明、马虎平,张家口市顺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康有因与被上诉人冯胜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6民初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康有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冯胜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2017)冀0706民初9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康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890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王少博审 判 员 马瑞云审 判 员 刘东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宋凯阳书 记 员 孙斯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