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2行初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陈光与四会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光,四会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粤12行初46号原告陈光,男,汉族,1944年10月13日出生,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委托代理人江金彩,女,汉族,1949年1月17日出生,住住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系陈光妻子。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住所地:四会市行政中心大楼。法定代表人刘泾波,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黄志坚,该市法制局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宇亨,广东西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光诉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陈光以其与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就房屋征收问题已协商一致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陈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光撤回对被告四会市人民政府的起诉。审判长 彭卓腾审判员 潘启智审判员 张国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邱嘉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