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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冶某与曹某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冶某,曹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林西县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4民初3581号申请人冶某,女,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申请人曹某,男,1958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申请人冶某诉被申请人曹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曹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45000元(身份证号:)予以冻结。申请人冶某以其与陈殿杰共同所有的的位××县(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XX号)楼房一处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引起申请人提出财产保全的上述原因成立,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曹某在赤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林西管理部的公积金45000元(身份证号:)。(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二、查封申请人冶某与陈殿杰共同所有的的位××县(房权证号:林西县字第XX**号)楼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赵军二○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初永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