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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5民初90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广东班高得绿色建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彩仲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广东班高得绿色建工科技有限公司,陈彩仲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05民初9049号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李爱刚。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广东本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广东班高得绿色建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法定代表人:谭智允。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艳婷,广东循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彩仲,女,1972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炽勇,广东丰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班高得建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诉讼中,依被告申请,本院依法追加陈彩仲为被告参加诉讼,并于同年9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涛,被告班高得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劳艳婷,被告陈彩仲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炽勇到庭参加诉讼。诉讼期间,原、被告申请两个月进行庭外和解,相应和解期限不计入审限。同年10月23日,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以撤诉方式结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069.75元(原告广东贝林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道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晓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