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522民初750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陶守春、商亚洪与黄法明、聂万良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守春,商亚洪,黄法明,聂万良,沈国强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7506号原告:陶守春,男,1979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原告:商亚洪,女,197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雪良,浙江浙杭(长兴)律师事务所。被告:黄法明,男,195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被告:聂万良,男,195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被告:沈国强,男,1964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陶守春、商亚洪诉被告黄法明、聂万良、沈国强追索劳动报酬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后,因原告陶守春、商亚洪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陶守春、商亚洪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审判员 余有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