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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樊大鹏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樊慧敏,樊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刑初744号自诉人樊慧敏,女,200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法定代理人王春花,女,1970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被告人樊大鹏,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自诉人樊慧敏以被告人樊大鹏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樊慧敏以被告人樊大鹏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大鹏的起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樊慧敏以被告人樊大鹏已履行完毕义务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人樊大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樊慧敏撤回对被告人樊大鹏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翟 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正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