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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922刑初1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史体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体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云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922刑初138号公诉机关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体能,男,汉族,1982年10月1日出生于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初中文化,农民,家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彝族自治县漫湾镇。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8日被云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10月10日变更为监视居住。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以云县检公诉刑诉[2017]1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体能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云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永祥、被告人史体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0月27日9时30分许,云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对祥临二级路茂兰哨街段餐馆进行清理整治时,发现被告人史体能经营的“三妹风味园”饭店厨房冰柜内,有疑似白腹锦鸡死体一只。经称量,净重为0.9千克。据被告人史体能供认查获的疑似白腹锦鸡死体是他与不知名男子(具体情况不详)收购而来,用于饭店经营。经临沧市林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疑似白腹锦鸡死体为成年雄性白腹锦鸡,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价值人民币1336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查获涉案动物制品照片、户籍证明及前科材料、接处警登记表及到案经过、营业执照、罗发玥证人证言、史体能供述与辩解、野生动物鉴定意见书、勘验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体能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本院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体能犯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罗曙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鲁 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