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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3执2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某甲,胡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2427号申请执行人:胡某甲,女,200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理人:王某,女,1977年3月18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胡某乙,男,1978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胡某甲与被执行人胡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人民币20387元、案件受理费50元,并承担执行费206元,尚无执行回款。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经查被执行人无车辆及房产信息,且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将被执行人列为失信,申请执���人明确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志鹏审判员  王 钒审判员  黄翔翔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于 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