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民初327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哈斯塔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哈斯塔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3274号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24664088068N,地址鄂托克旗乌兰镇阿尔巴阿斯街林业局西。法定代表人张新平,系该单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银,公民身份号码152725199001220023,女,1990年1月22日出生,现住鄂托克旗乌兰镇2居委27栋5号楼。系该单位法务。被告哈斯塔娜,女,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乌兰镇泰祥家苑13号楼2单元102室。本院在审理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哈斯塔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哈斯塔娜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鄂尔多斯市泰发祥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哈斯塔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元,予以免收。审判员 刘永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娜 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