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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26民初3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杨清霞与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清霞,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6民初339号原告:杨清霞,女,汉族,1945年11月14日出生,农民,住铜鼓县。委托代理人:帅茂清(原告杨清霞之子),住铜鼓县。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地址:铜鼓县排埠镇。原告杨清霞与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杨清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赔偿侵占原告山林造成的损失9.36万元(2.6亩×3.6万/亩)。事实和理由:被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在蒙华铁路××标段××隧道施工过程中,未经原告同意,从原告的责任山中开辟一条临时通道,侵占原告林地的面积达2.6亩左右,并且将林地上培育数十年之久的油茶树砍伐,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事后,原告找其协商,又不同意按国家征地补偿标准赔偿原告损失,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本院经审查认为,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是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为蒙华铁路MHTJ-30标段的施工建设设立的临时管理机构,没有进行注册登记。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人格,也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其他组织或领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综上,中铁港航局集团有限公司蒙华铁路MHTJ-30标段项目经理部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应驳回原告的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清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宜春市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刚审 判 员  王德志代理审判员  卢在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