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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5刑初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袁跃亮、高乐安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5刑初63号公诉机关乐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跃亮,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高乐安(曾用名高维亚),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住江西省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8月12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辩护人陈乐辉,江西赣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爱文,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刘斌,男,1987年9月9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8月25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被告人袁和平,男,1968年1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乐安县,汉族,小学文化,司机,住江西省乐安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5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6月21日被乐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经乐安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8月22日经本院决定,8月25日由乐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安县看守所。乐安县人民检察院以乐检乐诉刑诉[2017]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犯盗窃罪一案,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建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及被告人高乐安的辩护人陈乐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乐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跃亮与高乐安商定利用高乐安在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以下简称水冶厂)值班的机会到水冶厂去偷东西卖。2017年5月16日9时许,袁跃亮得知高乐安正在水冶厂值班后,叫上罗爱文、刘斌一起坐着罗爱文的比亚迪汽车来到水冶厂,高乐安打开水冶厂的大门让袁跃亮、罗爱文和刘斌三人进去后,在门卫值班室负责望风,袁跃亮、罗爱文、刘斌则到水冶厂车间拆卸、搬运电机和割电缆线。当天下午,袁跃亮联系袁和平驾驶的农用车来装运电机和电缆线,袁和平知道袁跃亮等人偷卖水冶厂东西担心出事不肯去,在袁跃亮一再保证“没有事”的情况下,才开着农用车与袁跃亮来到水冶厂装运袁跃亮等人盗窃的电机和电缆线,小的电机由袁跃亮、罗爱文、刘斌三人装上农用车,大的电机由高乐安操作航吊吊上农用车。当晚,袁和平开着装有电机的农用车,袁跃亮、高乐安、刘斌坐着罗爱文的汽车一起将盗窃的电机卖给由袁跃亮联系的丰城围里新村的废品收购站,得赃款11235元。经鉴定,被盗十八台报废电动机,价值共计11503元。据以指控的证据有: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书证,证人曾某、余某1、余某2、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袁跃亮伙同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庭审时,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认为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在本案中起组织策划作用,是本案的主犯,被告人罗爱文、刘斌积极实施盗窃行为,也是本案的主犯,但罗爱文、刘斌二人的作用较袁跃亮、高乐安次之,被告人袁和平明知袁跃亮等人盗窃水冶厂的电动机,仍为其运输,是本案的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袁跃亮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于2015年7月30日刑满释放,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属于累犯,具有应当从重处罚的情节;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都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应认定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袁跃亮辩称,他是被高乐安叫去做事的,他只是拿工钱帮人做事。5月15日晚,高乐安要罗爱文、刘斌告诉他第二天打高乐安的电话,他才打的电话。他承认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高乐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高乐安的辩护人陈乐辉提出,对本案的定性没有异议。但认为,一、高乐安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袁跃亮而言,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1、袁跃亮是犯意的提出者、组织策划者、积极行动者和销赃联系人,应当定为本案的主犯。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刘斌三人参与了拆卸、装载电动机及销赃等犯罪活动(被告人高乐安在袁跃亮、罗爱文、刘斌三人拆卸电动机时配合望风),定为本案的从犯比较合适。袁和平被动的参与运输赃物及销赃等犯罪活动,比上述三人更次一级的从犯;2、起诉书对高乐安犯罪行为的指控比较符合事实,但认定“被告人袁跃亮与高乐安商定”的用词不妥。实际是袁跃亮提出犯意后,高乐安先是婉言拒绝,后来才同意配合袁跃亮盗窃水冶厂的废旧电动机和电缆线。罗爱文、刘斌二人是袁跃亮召集来参与盗窃的,袁和平也是袁跃亮请来运输赃物的,去丰城销赃也是袁跃亮个人联系的。“商定”应当理解为对整个犯罪活动的组织和策划。至于“利用高乐安在水冶厂值班的机会到水冶厂偷东西”,两人是心知肚明的,根本用不着商量;3、高乐安只是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的一名普通职工,袁跃亮把高乐安称为“高队长”,实际是把高乐安当作一犯罪工具利用而已,如果把高乐安定为主犯,就等于把高乐安当作真正的“高队长”,落入袁跃亮的圈套。二、高乐安归案后认罪态度一直很好,有悔罪表现,动员家人代自己交纳罚金。三、鉴于被盗的是报废的电动机和电缆线,赃物价值11503元,价值不是很大,建议对被告人高乐安适用缓刑。被告人罗爱文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他是去帮忙做事,不构成犯罪。被告人刘斌、袁和平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事先约好利用高乐安在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门卫值班之际,到水冶厂盗窃。2017年5月16日上午9时许,袁跃亮得知高乐安正在水冶厂值班,便邀被告人罗爱文、刘斌前往水冶厂,罗爱文便驾驶赣F×××××银灰色比亚迪轿车载袁跃亮、刘斌来到水冶厂,高乐安打开水冶厂的大门,袁跃亮、罗爱文和刘斌三人遂进入水冶厂车间拆卸电动机和电缆线,高乐安则在门卫值班室负责望风。当天下午,袁跃亮联系被告人袁和平的赣F×××××农用车去水冶厂装运拆卸好的电动机和电缆线,袁和平知道袁跃亮等人偷卖水冶厂的东西担心出事不肯去,在袁跃亮一再保证“没有事”的情况下,才开着农用车与袁跃亮来到水冶厂,高乐安开航吊机、袁跃亮、罗爱文、刘斌用手分别将拆卸好的十八台电动机搬上了农用车。随后,袁和平开着农用车,罗爱文开着比亚迪轿车载袁跃亮、高乐安、刘斌一起前往由袁跃亮联系好的丰城市围里新村的一废品收购站将所盗电动机进行销售,得赃款11235元。当晚,侦查人员接报案后,在丰城市区美食城天桥下将五被告人抓获,并将赃款及卖至丰城市围里新村废品收购站被盗的十八台电动机缴获,后发还给了被害人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经鉴定,被盗的十八台电动机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3元。另查明,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袁和平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袁和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证实上述事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有:1、被告人袁跃亮的供述,证实他和高乐安(外号“高队长”)在一次吃饭的时候认识的,认识不到半年。之前他带高队长去钓鱼,他就问高队长,听说水冶厂今年会重建,如果下次水冶厂有事做,要高队长拉点活来做,带他发点小财。昨天(2017年5月16日)早上8点钟左右,他得知高乐安在水冶厂值班,他就打电话对罗爱文和刘斌说“高队长叫我们去厂里做事,我们一起去”,然后他们到了水冶厂,高队长帮他们打开门,并要他们三人进去里面拆电动机。他们就在厂里捡来扳手、老虎钳等工具,把车间里的两台大电动机拆下来,也拆了小电动机。有两个大的是在厂房里机器上拆下来的,另外小的都堆放在厂房里的。拆好后,他们四人一同出来去吃饭,吃完饭,高队长叫他联系一辆货车过来,把这些拆下来的电动机、电缆搬到货车上。他就叫了袁和平,要袁和平开其自己的农用车来水冶厂。一开始袁和平不愿意来,后来他对袁和平说“一厂的高队长在这里,来就是”,袁和平听他这么说就开农用车来了,他们就把拆下来的电动机装到了货车上。后他就打电话联系了丰城的收购站,老板姓余,他在电话里说他这里有两吨多电动机,余老板要他拉过去。他们四个人就坐罗爱文的小车,袁和平开货车,把电动机装运到了丰城市郊区的一个收购废品的厂里,并卖给了那个老板。他们一共搬了10多台电动机,好象是以4500元每吨的价格成交,总共卖了11200元。他就拿了1200元,其它的钱都在高队长手上。2、被告人高乐安的供述,证实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袁跃亮,外号“跃仔”,他们会一起去钓鱼,袁跃亮知道他在水冶厂门卫值班。一个星期前(指2017年5月17日前),袁跃亮跟他说“什么时候带他去发点财”,袁跃亮的意思就是想在他值班的时候去他厂里偷东西拉出来卖,事成之后除掉拖车费用,然后参与的人平均分配,货车司机只给运费。他觉得这个事可行,有利可图。他就说他不值班,等值班的时候再来。2017年5月16日早上7点多,“跃仔”打电话问他有没有在水冶厂上班,他说在,“跃仔”说一会儿过来,“跃仔”说这话就是想来偷水冶厂的东西。9点多钟,“跃仔”打电话跟他说要他把值班的大门打开,让“跃仔”进去。他就从值班室走出来,看到了“跃仔”和两个年轻人站在大门外,他把大门打开,并跟“跃仔”说来这里干什么,这里没什么东西偷。“跃仔”说来这里偷点东西。之后,“跃仔”和两个年轻人就到厂房里面去了,他就站在门卫值班室给“跃仔”他们望风。从早上9点到下午2点“跃仔”他们一直在厂房里面用断线钳、钢锯偷东西,并把从厂房里的电动机和电缆放在厂房内,后“跃仔”他们从厂房里出来,并叫他一起去吃饭。那个高高瘦瘦的年轻男子驾驶一辆银灰色的比亚迪轿车载他们到抚八线路边的海福饭店吃饭,一个小时后他们吃完饭,那个高高瘦瘦的年轻男子又驾车送他到门卫值班室。当天17时左右,“跃仔”打电话跟他说现在从古城出来,马上就会来水冶厂。过了十多分钟,那个高高瘦瘦的男子又驾驶那辆银灰色比亚迪小轿车带着“跃仔”过来,并把车停在水冶厂门卫值班室外面马路边上,一个40多岁的男子驾驶一辆蓝色农用车载着另外一个男子直接去了水冶厂空地上,把空地上的七八个电动机和一些电缆铜线装上了农用车。随后,农用车又开进了厂房里面,他就骑着一辆摩托车去了厂房里面。那个高高瘦瘦的男子和“跃仔”也走到水冶厂厂房里面了。他们把偷来的电动机和电缆铜线装好以后,农用车司机驾驶农用车,那个高高瘦瘦的男子驾驶那辆比亚迪小轿车载着他、“跃仔”和另外一个男子往丰城方向去。路上,“跃仔”在车里打电话联系好买家。车子走了一个多小时,他们就到了丰城市郊区的一个专门收废品的地方。“跃仔”找到那个男性买家谈好价钱后,买家就带“跃仔”和农用车去过磅。晚上9点多钟,车子过完磅后卸了货,买家就付钱给“跃仔”。之后“跃仔”就带着他们去了丰城市郊外的一个桥下,把农用车和比亚迪小轿车停在桥下的过道上,就去宵夜城吃宵夜。吃完宵夜正准备离开时,“跃仔”从身上掏出一万元钱给他,对他说这一万元钱暂时放在他身上,他接过这一万元钱放在了裤袋里。晚上10点多钟,他们吃完了夜宵,正准备回公溪时,被民警抓获了。这次偷的电动机是从废旧设备上拆下来的,大概卖了一万多元,本来打算除去开销和运费,其他的人除货车司机外平分这些钱,但还没来得及分钱就被抓了。他的分工就是负责在值班的时候,带袁跃亮等人进去水冶厂,并给袁跃亮等人望风和装车,袁跃亮等人负责在厂里割电动机和电缆线。庭审中,高乐安当庭供述,是他开航吊机把两个大的电动机吊上农用车的。3、被告人罗爱文的供述,证实他通过朋友认识了袁跃亮,2017年5月16日早上,他跟袁跃亮在公溪镇街上玩,袁跃亮与高乐安通电话,袁跃亮说高乐安要他们过去,可以去高乐安厂里搬点东西去卖。他们就是去水冶厂里偷盗废旧物品去卖。然后,他就开车(银灰色比亚迪轿车,车牌号赣F×××××)带着袁跃亮去接刘斌,他们三个人一起来到公溪镇水冶厂,到了水冶厂门口,高乐安把大门打开,他们三个人进去了。高乐安带他们三个人把水冶厂仓库门打开,他们三个人就进了仓库,高乐安就去门口把风。袁跃亮带他跟刘斌来到厂里的一个车间,车间里放了很多机器设备,袁跃亮说把这些机器上的电动机拆下来去卖,他们三人在车间内找扳手、老虎钳等工具把设备上的电动机拆下来。拆下来后,他们把小电动机放在车间门口,期间高乐安到车间里看了一下。接着袁跃亮就联系车子装这些电动机,当时货车司机没空,他们三人和高乐安开着他的车出去吃饭。吃完了饭,袁跃亮又开始联系货车车主,没过多久,货车司机袁和平开着货车带袁跃亮去水冶厂里,他开着自己的比亚迪汽车带着刘斌和高乐安也来到了水冶厂里。他们到了水冶厂后,他们用手把一些小的电动机搬到货车上,大一点的电动机由高乐安用航机吊到货车上,袁和平当时站在旁边。搬完货后,袁跃亮叫货车司机袁和平先开车去丰城,他开着他的小汽车带着袁跃亮、刘斌和高乐安驶向丰城。在路上,袁跃亮联系好了丰城市的买家。快到丰城的时候,他们和货车司机会合,然后一起去废品收购站。废品收购站的老板看了下货车上的东西,然后叫货车司机开车过磅,废品站老板以每吨四千多元的价格收购,这些电动机一共卖了一万多点钱。卖完货后,他们一起去丰城市一天桥下吃宵夜,袁跃亮把这一万多点钱交给高乐安保管。吃完宵夜后,他们准备离开时被公安机关抓获。他们一共偷了十多台电动机,袁跃亮叫他去偷电动机时没有说事成之后如何分赃,但他们大家心知肚明,事成之后肯定有分成,具体多少就不知道。4、被告人刘斌的供述,证实他和袁跃亮、罗爱文是朋友关系。事发前几天,袁跃亮打电话跟他说“我跟水冶厂的高队长商量好了,他厂里面有些东西弄,有事做,到时候总有钱分”,他说“可以,到时候一起去”。当时袁跃亮对他说去做事,他并不知道是什么意思,后来到了厂里才知道是去偷这些电动机去卖。高队长是721矿的员工,负责水冶厂的值班守厂。2017年5月16日上午10时左右,袁跃亮、罗爱文开车到他家,对他说“今天去水冶厂弄点东西出来”,他们三个就一起开车到水冶厂。到了门口,高队长把大门打开让他们进去,他们三个人进去之后,袁跃亮带他、罗爱文到厂里的车间。车间里放了很多废旧设备,袁跃亮就说把这些电动机拆下来去卖。他们三人就在车间找到扳手、老虎钳等工具,把设备上的电动机拆掉,一共拆了十多台电动机,拆完之后,把小电动机搬到车间门口。高队长到车间内看了下,接着袁跃亮就开始联系车子来装这些电动机,当时货车司机没空,他们四人就开车去外面吃饭。吃完饭后,袁跃亮继续联系车主,大约一个小时后,袁和平开着货车带着袁跃亮去了水冶厂,过了一会儿,罗爱文开车带着他也到了水冶厂。他们到了厂里后,就用手把一些小电动机搬到货车上,大一点电动机由高队长用航机操作吊到货车上。搬完后,袁和平开着自己的货车去补胎了,他们四人则开车去了袁跃亮家里,约四十分钟后,袁和平打电话跟袁跃亮说补好胎了,袁跃亮就跟袁和平说“你开车先去丰城,我们从后面跟过来”。说完,他们四人坐着罗爱文的小车向丰城方向出发。袁跃亮在车上联系好了丰城的买家,快到丰城的时候,袁和平与他们四人会合,两辆车先后到了一废品收费站门口。袁和平开车过磅,废品收费站的老板以每吨四千多元的价格收购,一共卖了一万多点钱。谈好价,废品站的老板说现在没有这么多钱,等下会把钱送过来,袁跃亮就叫他们去吃夜宵,等老板送钱过来。后他们就到丰城一天桥下的夜宵店吃宵夜,在吃的过程中,废品站的老板就把钱送过来给到袁跃亮。之后,他们吃完准备离开的时候被公安机关抓获了。这些钱没有分,事前也没有商量这些钱怎么分。袁和平开的是一辆蓝色农用车,牌照不记得了,罗爱文开的是银白色比亚迪轿车,牌照赣F×××××。5、被告人袁和平的供述,证实2016年5月16日下午1点到3点之间,他正在打牌,袁跃亮打了他几个电话,叫他开车去一厂(水冶厂)装电动机。他知道这种事情是违法的做不得,没答应去。下午4点30分左右,袁跃亮到他打牌的地方叫他,并说“没有事,高队长在那里,我和当官的说好了,去拉就行”,他说“出了事你负责哦”,袁跃亮说“可以,没有事,负责就负责”,他看袁跃亮说的这么好就开车跟到去了一厂。到了一厂门口,刘斌及另外一个年轻人开着一辆银灰色小汽车也跟着到了一厂门口,高队长站在门口看到他们来了,就把铁门打开让他们进去,袁跃亮叫他把车停在厂里车间门口。他看到在车间门口有一堆的电动机,他们就先把几个小电动机用手搬到农用车上,然后高队长就操作航机把堆在车间门口的电动机吊到农用车上,袁跃亮对他说,把这些东西装到丰城去。电动机装好后,他开着农用车跟在袁跃亮等四人开的小汽车后面向丰城驶去。他跟着小汽车到丰城市的一家收购站内,把车过了下收购站的地磅后,就一个人走了出来,袁跃亮等四人在里面和收购站的老板谈价钱。约十分钟后,袁跃亮等四人就出来了,接着他们就在市区吃宵夜,过了一会儿,公安就来了。整件事情中,他只负责开车,其他的事情都是袁跃亮等四人商量的,拉这车电动机去丰城一般能得1000多元,但这钱他并没有拿到手。他们一共有五个人到七二一矿一厂拉电动机,有他、袁跃亮、刘斌、高队长,还有一个他不认识的人,高队长是矿里的工作人员,负责看守一厂。他的农用车是蓝色的,牌照号为赣F×××××,他拉电动机去丰城一般能得到1000多元,但他并没有得到。6、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他是中核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值班负责人,现在负责水冶厂的安全保卫、人员值班安排工作。2017年5月16日21时20分许,他和水冶厂破磨车间主任郭斌一起到金安公司水冶厂巡查时,发现水冶厂值班室的门卫岗没有人。随后,他和郭斌走进水冶厂发现有18台电动机和35米左右的电缆线被偷了,被盗的电动机型号为HM2-200L2-6的两台、型号为Y280M-6的两台、型号为Y100L-6的一台、型号为Y132M-6的三台、型号为Y132S-1的三台、型号为Y112M-2的一台、型号为TYPEY2-160M22的两台及四台型号不清的废旧电动机。同时,被盗的还有长35米左右的电缆线。被盗的电动机处于停产状态,能正常使用,其中有四台是报废的,但是有部分电动机还能够正常使用。被盗的电动机和电缆线估计价值1万多元,因为水冶厂处于停产状态,只留了门卫值班人员。他们单位没有委托谁处理或出售这批电动机和电缆线,厂内门窗也没有被撬。2017年5月16日值班的人是高乐安,他去巡查的时候没有看到高乐安在岗,也联系不上高乐安。7、证人曾某的证言,证实他在丰城市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年5月16日晚上6、7点钟,有四五个人开了一辆农用车到他的废品站,这些人他不认识,也不知道是哪里人,这些人问他车上的电动机值多少钱,并说这些电动机是花高价买过来,要卖4500元一吨,他说这东西掉价,算4200元一吨。他上车看了一下,然后在车上对这些电动机过磅,之后他就帮忙卸货。这些电动机减去两个电动机上面铁的重量,总共重2.675吨,他付了这些人1万1千2百多元。8、证人余某1的证言,证实他在丰城市围里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2017年5月16日17时左右,一个姓袁的乐安人打他的电话说,有一批电动机拉过来,大概在20时左右到,要他晚点关门。20时左右那个姓袁的说货到了,叫他去看下,他就叫他舅子上车看了下。他们就谈好价格,以每吨4200元收购,然后就对电动机过磅,这些电动机总重量为2.675吨,之后他就帮忙将电动机从车上卸下来,并付了1万多元钱给他们。他除了认识姓袁的,其他的人他都不认识,大概一个月前,好像也是这伙人来他这卖了一批货,这伙人说电动机是买来的,说是亏本卖给了他。9、证人余某2的证言,证实2017年5月16日他家废品的收购站收购了一些电动机,那天晚上8点左右他到站里,站里停了一辆农用车,他舅舅曾某正在把农用车上的电动机卸下来,然后他就去帮忙,这些电动机总重量是2.675吨,以每吨4200元的价格收购。卸完货之后,他舅舅就把收购的钱11235元给了这伙人,这伙人拿了钱后就开了一辆轿车和一辆农用车走了。这伙人有四五个人,他都不认识,听口音不像本地人。10、被告人高乐安的辨认笔录四份,证实2017年5月17日11时01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高乐安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6号就是袁跃亮。2017年5月17日11时17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高乐安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8号刘斌就是2017年5月16日上午同袁跃亮在水冶厂一厂盗窃电动机及电缆线的另外两个年青人中的一个。2017年5月17日11时27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高乐安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罗爱文就是2017年5月16日上午同袁跃亮在水冶厂一厂盗窃电动机及电缆线的另外两个年青人中的一人。2017年5月17日11时37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高乐安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袁和平就是2017年5月16日上午同袁跃亮在水冶厂一厂盗窃电动机及电缆线,并卖至丰城市围里收购站的货车司机。11、被告人袁和平的辨认笔录两份,证实2017年5月17日11时15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袁和平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3号高乐安就是2017年5月16日在公溪镇七二一矿盗窃电动机的高队长。2017年5月17日10时30分始,经公安人员依法组织辨认,袁和平在编号1-12的12张不同男性免冠照片中,辨认出9号罗爱文就是2017年5月16日下午在七二一矿一厂(水冶厂)盗窃电动机并开银灰色小汽车的人。12、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公溪镇莲塘村水冶厂细破厂房及集液池,第一现场位于细破厂房,细破机器的振动筛的电动机上见有撬动痕迹,细破厂房南侧为废旧配置室,配置室西侧第一间房间大门有撬动痕迹,房间内有翻动痕迹。第二现场为集液池,集液池东侧地面见一堆被剥电线,集液池车间的变电箱见一处被剪电线。其它地方未见明显异常。13、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7年5月16日,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了高乐安持有的人民币12830元,扣押了袁跃亮持有的人民币1005元;2017年5月17日乐安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扣押了余某2持有的电动机18台、过磅单2张;并于2017年8月21日将被盗电动机发还给了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上述物品除过磅单两张其它均未随案移送)14、乐安县价格认证中心乐价认字[2017]1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的18台电动机鉴定基准日2017年5月16日的总价格为11503元。15、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17年5月17日,乐安县公安局接公溪派出所转警后受理本案的情况。16、报案材料,证实2017年5月16日21时20分,抚州金安铀业有限公司水冶厂破磨车间主任郭斌和渗浸工序工段长徐某在水冶厂巡查时,发现水冶厂值班门卫岗没人及厂房里18台电动机及35米电缆被盗的情况后,向乐安县公安局报案。17、常住人口信息表,证实被告人袁跃亮出生于1977年12月23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高乐安出生于1970年8月14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罗爱文出生于1978年11月19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刘斌出生于1987年9月9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被告人袁和平出生于1968年1月13日,犯罪时已满十八周岁。18、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17年5月16日23时许,乐安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丰城市区美食城天桥下将袁跃亮、刘斌、罗爱文、高乐安、袁和平抓获,并在丰城市围里新村一个废品收购站缴获赃物电动机及电缆等物。19、本院(2011)乐刑初字第25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袁跃亮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6月30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释放。20、本院(1991)乐法刑字第39号刑事判决书,证实高乐安曾因犯盗窃罪,于1991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1、本院(2010)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罗爱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9000元。22、调查评估意见书,证实经本院委托,乐安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被告人袁和平进行了审前社会调查,并根据调查情况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评估意见为被告人袁和平依法实施社区矫正的周围条件适合。本院认为,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503元,数额较大,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袁跃亮、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袁跃亮在共同犯罪中,事先与高乐安预谋,又积极组织其他人员参与犯罪,在实施盗窃、销赃过程中积极主动,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高乐安事前与被告人袁跃亮有预谋,在实施共同犯罪过程中利用其门卫值班的工作便利与袁跃亮相互配合、分工协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罗爱文、刘斌在共同犯罪中均积极参与实施盗窃,亦均系主犯;但袁跃亮、高乐安实际参与共同犯罪所处的地位和实际参加程度相对罗爱文、刘斌所起作用较大,在量刑时应予以考虑;被告人袁和平未直接参与实施拆卸电动机等盗窃行为,但明知是被告人袁跃亮等人盗窃的物品,仍为其提供运输帮助,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袁跃亮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高乐安、刘斌、袁和平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构成坦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爱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虽认为其行为不构成盗窃罪,但是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辩解,仍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袁跃亮曾因盗窃罪被判处五年零六个月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盗窃罪,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高乐安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被告人罗爱文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具有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另外,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提出的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被告人袁和平所居住的辖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公诉人在庭审时认为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应认定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经查,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刘斌、袁和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认罪,与法律规定相符,但公诉人认为可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四被告人依法可从轻处罚。对被告人袁跃亮的辩解,经查,因无相关的证据证实,且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高乐安的辩护人陈乐辉提出,高乐安在共同犯罪中相对袁跃亮而言起次要作用,系本案的从犯的意见及理由,经查,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陈乐辉还提出高乐安认罪态度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陈乐辉又提出,鉴于被盗的是报废的电动机和电缆线,赃物价值11503元,价值不是很大,建议对高乐安适用缓刑。经查,因被告人高乐安曾因盗窃罪被判处过刑罚,现又犯盗窃罪,且盗窃财物价值11503元,数额较大,高乐安不适宜适用缓刑,故对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据此,对被告人袁跃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高乐安、罗爱文、刘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二条第(一)项、第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和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跃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高乐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罗爱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刘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两个月零三天,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5月17日起至2018年8月1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袁和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六、对追缴的赃款1123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 平人民陪审员 黄 剑人民陪审员 游国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陈科凤书 记 员 陈雅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