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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8刑初1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王某某强奸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128刑初15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二拉子,男,汉族,1972年10月19日出生于黑龙江省通河县,小学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通河县。1997年12月23日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6月1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通河县看守所。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通检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20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海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到依山村魏某家中,从背后将在客厅看电视的邵某掐脖子摁倒在地,并强行拖入卧室,拽邵某的裤子,企图对其强奸,邵某挣脱后跑向院内,被王某某二次摁倒在地,再次强行拽邵某的裤子,掐其脖子,被王某1发现后阻止,王某某逃跑。2017年6月26日王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人魏某、王某1、孙某的证言,被害人邵某的陈述,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系累犯,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系犯罪未遂,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无异议,称自己酒后无意识,请求从轻处罚。被害人邵某系成年聋哑人,2017年6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饮酒后来到通河县乌鸦泡镇依山村魏某家院内,趁其家中无其他人,便从窗户跳入室内,从背后将在客厅看电视的魏某女儿邵某掐脖子摁倒在地,并强行将其拖入卧室,拽邵某的裤子,企图对其实施强奸,邵某挣脱后逃至院内,被王某某二次摁倒在地,并再次掐其脖子拽邵某的裤子,被王某1发现阻止后,王某某跳杖子逃离。同年6月26日,王某某在其母亲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确认的下来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2017年6月26日6时许,依山村村民魏某向通河县公安局报案,昨晚22时30分许,依山村王某某闯入其家企图强奸她女儿邵某。公安机关于同日立案,并于同日9时在王某某的母亲家将其抓获。2、被害人邵某的陈述:2017年6月25日晚9时许,我独自一人在自家客厅看电视,王某某悄悄的从后面使劲掐我脖子,并把我摁倒在地,他压在我身上掐我,扒我裤子,但没有扒下来,又把我拖到卧室,他自己脱裤子没脱下来,我就和他厮扒,并跑到室外,他又追了出来,我俩继续厮扒,这时来了一个高个男子,把王某某揍了,他就跑了。我的脖子被掐坏了,胳膊也被他抓伤了,但他与我没有发生两性关系。3、证人魏某的证言:2017年6月25日晚22时30分左右,依山村的王某某到我家,因我家的房子是带门斗的,门斗的门反插着,他没拽开,就把门斗的玻璃窗户拽开,并在院里找来石头,踩着石头跳进屋内,当时我姑娘邵某独自在家在客厅看电视,电视在客厅南面,门在北面,加之我姑娘系聋哑人,王某某跳进屋内她听不见,王某某就从后面走到我姑娘身后,掐我姑娘的脖子,我姑娘就跟他厮扒,从屋里厮扒到院内并喊叫,这时王某某的哥哥王某1正在寻找王某某,他听到狗叫及聋哑人的叫喊声后找了过来,王某某见来人后就吓跑了。之后王某1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并说他弟弟上我家去了,让我赶紧回家看看我姑娘被吓成啥样,又开车到三站接我回的家,之后他说出去找王某某,他们夫妻就走了。我姑娘说她挠了王某某了,挠在什么部位,有无伤痕不知道。我姑娘脖子被掐的全是血印,下巴被抓坏了,左胳膊也磕坏了。4、证人王某1的证言:2017年6月25日晚9时左右,我母亲到我家说,你二弟在郭静武家喝完酒又走了,我母亲怕他惹事,让我去找我二弟王某某。我先到南江堤找他,没找到就回村了,回村后听到附近有狗叫声,我就过去了,走到邵忠才家,看见我二弟王某某正跟一个女子在邵忠才家东侧栅栏处厮扒,我就喊我二弟并说你想咋地,他不听,我就跑到他俩身边拉开我二弟,并打了他两个嘴巴,王某某就跑了,我再去找他没有找到,我就去我母亲家跟我母亲说我二弟去老邵家把人家姑娘掐了。5、证人孙某的证言:2017年6月25日8点多钟,王某某去我家地里干活,干完活后他直接去郭静武家喝酒去了,大约20时许,我听见家里大门响,我想可能是王某某回来了,他在屋里待了两三分钟就出去了,我怕他在外面惹祸,赶紧找到我大儿子,让他去找王某某,我就回家了。大约22时许,我大儿子回家跟我说,咱家老二给老邵家的哑巴掐了,王某某跑了,我等了一会他也没回来,就睡觉了,第二天早晨我起来做饭,发现王某某穿的衣服上都是泥,人在东屋睡觉呢。公安机关扣押的蓝色带花布鞋是王某某自己买的。6、户籍证明:王某某的身源情况。7、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1997年12月23日王某某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8、释放证明书:2015年6月19日,王某某刑期执行期满,被黑龙江省泰来监狱释放。9、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017年6月25日我在自家地里喝酒后,晚上又在我哥家喝了半斤白酒、一瓶啤酒,之后几点钟记不清了,我来到乌鸦泡镇依山村我家前趟街白三家东院,怎么进入的她家记不清了,当时她家中就她一人,然后我就用双手掐了那个女人的脖子,她是否反抗我,我前胸和后背及右手的伤怎么形成的我都记不清了。那个女的我不认识,我与她没有仇,是否为正常人我不清楚。后来我看见过来一个人,是谁我没看清,因为害怕我就跳杖子跑了,我跑到依山小学南边一个柴火垛,在那躲了一段时间就回家了,第二天早上派出所的民警到我家把我拽住了。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手段已着手实施强奸妇女,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致使其强奸未能得逞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且其强奸未遂,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曾因同种罪行被判处重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构成累犯,且其强奸对象为残疾妇女,应对其从重处罚。故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三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起至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五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伟双审 判 员  李英军人民陪审员  刘圣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袁宏达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