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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322行审18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与邹娟仪国土资源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新化县国土资源局,邹娟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湘1322行审189号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邹谊翔,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肖毅,该局政策法规股长,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委托代理人刘志宏,该局政策法规股副股长,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申请人邹娟仪,女。2017年9月25日,本院收到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执行该局对被申请人邹娟仪作出的新国土资法腾字[2017]02号《限期腾地决定书》。本院登记立案后,即于同日向被申请人邹娟仪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强制执行申请书副本。本院在审查期间,被申请人于2017年9月27日向本院提交了申述异议书,认为该限期腾地决定书尚未生效且未按其要求给予补偿而要求听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书,以被申请人邹娟仪向娄底市国土资源局申请行政复议为由,请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新化县国土资源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案不收取申请费。审 判 长  袁仕斌审 判 员  曾海丰审 判 员  曾电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舒怡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驳回起诉;(三)管辖异议;(四)终结诉讼;(五)中止诉讼;(六)移送或者指定管辖;(七)诉讼期间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或者驳回停止执行的申请;(八)财产保全;(九)先予执行;(十)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十一)补正裁判文书中的笔误;(十二)中止或者终结执行;(十三)提审、指令再审或者发回重审;(十四)准许或者不准许执行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十五)其他需要裁定的事项。对第(一)、(二)、(三)项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