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恢1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陈金桥、刘刚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金桥,刘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恢112号申请执行人陈金桥,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刘刚,男,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申请执行人陈金桥与被执行人刘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5)黄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805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黄民初字第123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云学审判员 李嘉强审判员 张培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淑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