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10执136-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王银昌终本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庆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银昌,王海瑞,赵渊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10执136-1号申请执行人:王银昌,男,汉族,庆阳市宁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王海瑞,男,汉族,庆阳市宁县人,住庆阳市西峰区。被执行人:赵渊,男,汉族,庆阳市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中民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海瑞,赵渊发出执行通���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瑞,赵渊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海瑞外出无下落,无法联系到其本人,也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其悬赏执行,现正在悬赏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赵渊调查,已对赵渊的工资账户依法进行了冻结,再未查到赵渊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王银昌也未提供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案件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经征询申请执行人王银昌意见,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王海瑞,赵渊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恢复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海瑞,赵���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银昌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崇印审判员 赵 勇审判员 黄晓妮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