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04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林赛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4执2833号移送执行人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被执行人:林赛英男,1964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原告徐仁波与被告林赛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闽010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金山人民法庭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林赛英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本院依职权向银行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向房地产、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及车辆登记情况,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在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情况下,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不能结案,依职权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闽0104民初291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程 志执行员 李 毅执行员 李学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世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