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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722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02

案件名称

余小莲与韩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莲,韩泓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5民初72257号原告:余小莲,女,198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被告:韩泓,女,1977年6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余小莲与被告韩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余小莲,被告韩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余小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房屋租金及押金共计21,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1日,原、被告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被告将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出租给原告,租金每月7,000元,租期为一年。签订合同前,原告在上海市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佑公司)居间下前往系争房屋看房,发现房屋内设施陈旧,且有霉变气味,卧室墙角处有很长的裂缝,沙发、窗帘等物品无法正常使用。原告询问被告这些物品哪里有售,如果被告不方便购买,原告可以自己出钱购买,被告不置可否。2017年5月28日,被告将钥匙交付原告,原告准备入住时发现被告已将客厅、卧室等墙壁粉刷。原告告知被告其系孕妇,居住在这样的环境下对自己的身孕会有重大影响。被告称其使用的是环保油漆,不会对身体造成危害。原告便自行委托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进行了��内空气检测,检测结果为:系争房屋客厅、卧室甲醛检测值分别为0.105、0.113,均严重高于参考值0.08,对人体具有不可预估的潜在威胁。且原告系孕妇,更需在具有安全保障的室内居住。另,原告曾多次咨询产科医生在这样的环境下居住对孕妇及胎儿是否有影响,医生对此均予以肯定答复,并建议原告更换居住环境。据此,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此事,被告均不予理睬。2017年6月18日,被告致函原告,要求原告承担被告新购的电视机、沙发垫等物品的费用。被告作为承租人,有义务提供必备的生活家居,且原、被告在前期洽谈中并未强制要求被告购买上述物品。另,原告将房屋钥匙交给中介亦非擅自转租,只是要求其代为保管,原告不存在违约行为。而被告以原告要求过高等客观理由,擅自扣除原告的房屋押金及租金,违反了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同时,其提供了甲醛超标的房屋,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恳请法院判如所请。韩泓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原告看房时,提出要求修补开裂的墙并更换沙发。签订合同后,被告粉刷了系争房屋的墙并将该情况通过中介告知原告。交房时,原告对墙壁粉刷是知情的,未提出异议。且原告在墙壁粉刷完一个星期就进行了检测,时间离得太近,对怀孕有多少影响也不确定。故原告突然提出不租了,系原告违约,应当赔偿被告的装修费15,000元。另在2017年6月18日被告发给原告解除通知时,原告并未归还房屋钥匙,被告有权按照租金的150%向原告收取房屋使用费。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争房屋系被告所有。2017年5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经德佑公司居间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由乙方承租系争房屋,租期为2017年5月28日至2018年5月27日,租金每月7,000元。同日,原告向被告支付了押金7,000元及两个月的租金14,000元。看房时,原告曾提出墙壁开裂影响居住,因此合同签订后,被告对系争房屋卧室及客厅内的墙壁重新进行了粉刷,并新购了电视机、沙发等物品。庭审中,被告提交了发票一张证明其在2017年5月支出房屋装修款共计15,000元。2017年5月28日,被告将系争房屋交付原告,原告系孕妇,入住后发现房屋味道刺鼻,担心粉刷的涂料会对身孕有危害,遂与被告协商,并提出待房屋气味散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再入住,入住前的租金原告不予支付或酌情支付少许。被告则认为合同约定租金自2017年5月28日起算,不得更改。2017年6月2日,原告将系争房屋的钥匙2把、门卡1张交付给中介,委托其将系争房屋进行转租。原告称转租是被告通过中介向原告提出的,而被告表示其对转租并不知情。现系争房屋为空关状态,并未���租出去。原告同时委托了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对系争房屋的室内环境污染物(甲醛、苯、TVOC)进行检测。该公司于2017年6月12日出具了《检测报告》,检测日期为2017年6月6日至2017年6月7日,检测结果为:客厅甲醛含量为0.105mg/m3,卧室甲醛含量为0.113mg/m3,而参照GB50325-2010(2013年版)限量为≤0.08mg/m3。2017年6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了《解除合同通知书》,载明由于原告无正当理由提前要求解除合同(以房屋补墙后有异味为由)、拖欠租金及擅自转租等原因,自2017年6月18日起,被告收回房屋,原告必须交出其余钥匙并赔偿被告的损失。本院认为,原、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上海聚星环境检测有限公司系有室内空气检测资质的机构,根据��出具的《检测报告》可知,系争房屋卧室及客厅的甲醛含量均超出GB50325-2010(2013年版)《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规定的限量值,原告作为孕妇居住在内,极有可能会危及自身及胎儿的健康,不论粉刷墙壁是否由原告提出以及交房时原告对粉刷墙壁是否知情,均不免除出租人应提供宜居房屋的责任。原告发现系争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后曾提出待质量问题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合同,但糟被告拒绝,故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押金7,000元返还原告。原告在2017年5月28日交房后便发现房屋内有异味并及时向被告提出延期入住,同时于6月2日就将系争房屋钥匙交付中介,以实际行动表明其解除合同。因系争房屋存在空气质量问题妨碍居住,原告事实上从未入住系争房屋,故被告收取原告房屋租金缺乏依据,原告要求被告返还2个月租金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前所述,被告主张原告存在提前解除合同、拖欠租金及擅自转租等违约行为,并以此为由没收押金及2个月租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余小莲返还房屋租金14,000元;二、韩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余小莲返还房屋押金7,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5元,减半收取计162.50元,由韩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全炜琦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佳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