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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梅兆龙、吴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兆龙,吴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兆龙,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吴正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梅兆龙与吴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兆龙于2017年7月7日依据本院(2017)皖11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另本案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正军银行存款54710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