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81执13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梅兆龙、吴正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兆龙,吴正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130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梅兆龙,男,196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被执行人:吴正军,男,197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梅兆龙与吴正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兆龙于2017年7月7日依据本院(2017)皖1181民初83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4000元,另本案执行费71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正军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正军银行存款54710元或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绪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花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