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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刑更9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邱国新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邱国新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刑更909号罪犯邱国新,男,198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石狮市人,捕前无业。现在福建省漳州监狱服刑。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狮刑初字第48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邱国新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11月10日止),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000元。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6月11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64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于2015年7月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漳州监狱以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向本院提出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建议,并提供相应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法定期限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邱国新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自2015年7月至2017年7月获考核积分2482.5分。获表扬4次。罪犯邱国新缴交罚金9000元。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考核情况汇总审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入监教育考试试卷消费台帐、交款单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邱国新减刑的异议。本院认为,罪犯邱国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因财产刑未全部履行,月均消费520元,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邱国新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2014年11月11日起至2029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燕文审判员  王泰峰审判员  徐鸿林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溢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