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6行审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良、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非与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李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06行审7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西安街3号。法定代表人刘婉莹,主任。委托代理人田龙,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群,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工作人员。被申请执行人李良,男。2016年7月2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接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移交案件:李良涉嫌非医师行医致人死亡。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卫生监督员当日对李良位于卢沟桥的家中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散放的氯化钠注射液等药品共计6箱,未发现《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李良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经调查核实,李良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于2016年6月30日、7月1日为王爱勤开展诊疗活动,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说明:被鉴定人王爱勤死亡的后果与李良的治疗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李良自2009年11月至2016年7月2日非医师行医,擅自执业时间在六个月以上,用于非医师行医活动药品共计6箱,期间无营业记录,无法核实违法所得。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16年12月26日,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作出京丰卫医罚[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予以李良没收药品并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其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后,李良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催告,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认为,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京丰卫医罚[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被申请执行人收到该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经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催告其履行义务后,被申请执行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且仍未履行缴纳罚款的义务。现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北京市丰台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二○一六年十二月月二十六日作出的京丰卫医罚[2016]28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审 判 长 井振福审 判 员 郑文静人民陪审员 李之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冯黎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