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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永义与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永义,姜雪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03民初709号原告:王永义,男,1966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被告:姜雪萍,女,1961年10月24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原告王永义诉被告姜雪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王永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低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永义负担。审判员 赵 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