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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53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任新矿与刘用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新矿,刘用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538号原告任新矿,男,汉族,1970年6月3日出生,住平舆县。委托代理人年万航,河南日月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用军,男,汉族,1967年3月20日出生,住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新矿诉被告刘用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新矿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新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为1950元,由原告任新矿负担。审 判 长  刘百旺审 判 员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冯双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圆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