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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辖终149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叶某、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叶某,招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6民辖终14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叶某,男,1969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招某,女,197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上诉人叶某因与被上诉人招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0604民初7243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其常年在肇庆市××州区投资生产经营,其经常居住地为肇庆市××州区,根据原告就被告的诉讼管辖原则,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因此,上诉人上诉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将本案移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身份证住址载明其住所地为佛山市禅城区同华东四街12号804房。其上诉主张经常居住地为肇庆市××州区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不予采信。原审法院作为原审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 翔审 判 员  周 辉代理审判员  麦闻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君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