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2民初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冬梅与习伟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冬梅,习伟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22民初1587号原告:陈冬梅,女,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习伟陆,男,197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原告陈冬梅与被告习伟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冬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习伟陆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冬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习伟陆归还原告陈冬梅借款44万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和理由:原告是被告的表姐。2012年2月8日,被告习伟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约定了还款时间及月息2%等。2014年2月20日,被告再次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10万元。同日,双方就之前23万元的借款进行了清算,结算利息为110,400元,为此,被告向原告出具了一张44万元的借条并约定月息2%等。然而多年过去,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本息,并愿意放弃部分利息,但被告还是以各种理由推拖,至今未还。被告习伟陆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冬梅诉称的事实一致,并有当事人陈述、被告习伟陆出具的借条、银行交易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陈冬梅要求被告习伟陆借款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习伟陆经本院合法��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习伟陆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陈冬梅借款44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00元,由被告习伟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肖 晖人民陪审员 ��正华人民陪审员 曾 丽 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许 扬 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