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422执4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李建平与严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平,严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普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422执40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建平,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号码:XXX。被执行人严闯(又名严万闯),男,XX年XX月XX日生,汉族,贵州省普定县人,住贵州省普定县白岩镇。公民身份证号码:XXX。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黔0422民初5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严闯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严闯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偿还申请人李建平借款55000元,执行费725元,共计55725元,但被执行人严闯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建平与被执行人严闯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严闯已按和解协议履行。执行和解达成后,申请人李建平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黔0422执402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冰审判员 赵厚培审判员 吴有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