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29民初7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周玖碧与谢从娟何明珍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玖碧,何明珍,谢从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229民初794号原告:周玖碧,女,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陆俊,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重庆吾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明珍,女,196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被告:谢从娟,女,1989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原告周玖碧与被告何明珍、谢从娟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玖碧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月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明珍、谢从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周玖碧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合计人民币1303.50元;2.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二被告与原告系邻里关系,2016年8月2日,二被告与原告因琐事发生纠纷,原告为了回避争执退回自家屋内,被告不依不饶追至原告家中并发生抓扯,至原告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73.50元,伤情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被告何明珍辩称,因被告何明珍听到打斗的声音,跑出家门看到原告周玖碧和案外人梁传孝(周玖碧的丈夫)在打她的女儿谢从娟,于是何明珍请求周玖碧和梁传孝不要打她的女儿,但周玖碧和梁传孝不予理睬,何明珍为了保护女儿而出手帮助女儿,然后是被周玖碧和梁传孝托至屋内并互相抓扯的。被告谢从娟辩称,打架过程中她发生了晕厥,故没有实施伤害周玖碧的行为。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2日,被告谢从娟在原告家院坝的河沟边上玩耍,原告之夫梁传孝认为其系在钓鱼不允而发生争吵,进而演变为相互打斗,后原告与被告何明珍参与其中,造成原告与二被告均不有同程度受伤,原告受伤后在城口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支出医疗费773.5元,原告的伤情经城口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谢从娟没有实施伤害原告周玖碧的行为。本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身体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院综合考量本案纠纷的起因、经过等因素及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原告自负50%的责任。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谢从娟没有实施伤害原告的行为,故被告谢从娟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责任。原告诉请赔偿的各项损失,本院依法认定如下:1.医疗费根据原告提供的医疗机构的票据,确定为773.50元;2.原告无固定收入,也未举证证明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结合实际,本院酌定误工费标准为80元/天,原告误工时间为住院时间1天,本院确认误工费为80元(1天×80元/天);3.护理费100元(1天×100元/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50元(1天×50元/天);5.交通费根据原告家至医院的班车费用,合理确定一人一个往返的费用共30元。综上,本院依法确定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033.50元,根据双方责任比例扣除原告应自负部分,被告还应当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516.75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明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周玖碧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计516.75元;二、驳回原告周玖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周玖碧与被告何明珍各自负担10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贾磊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