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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625财保3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李志财、冯凯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财,冯凯强,青州市富民农机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625财保32号申请人李志财,男,195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冯凯强,男,1995年4月17日,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博兴县。被申请人青州市富民农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州市驼山北路10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73925942D。法定代表人孙志浩,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李志财与被申请人冯凯强、青州市富民农机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李志财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申请人以魏冬冬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志财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青州市富民农机有限公司所有的鲁G×××××号普通低速货车一辆(保全金额:2万元)。查封申请人的担保人魏冬冬所有的鲁M×××××号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李志财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曲海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