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6执5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陶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某某,赵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21号申请执行人陶某某被执行人赵某某申请执行人陶某某与被执行人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字第14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陶某某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赵某某无银行存款,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员名单。申请执行人已书面提出申请撤销该案的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执行时,再申请执行。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鄂0116执52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黄 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