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民终18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谭显万与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显万,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民终183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显万,男,197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平,重庆环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余其碧,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超,重庆龙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谭显万因与上诉人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元亨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均不服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8民初6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谭显万与上诉人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双方案外达成和解为由,均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谭显万、上诉人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均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谭显万、上诉人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二、原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34.18元,减半收取567.09元,由上诉人谭显万负担283.09元,上诉人重庆市元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84。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姜长城审 判 员 杨继伟代理审判员 毋向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章立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