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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1民初160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姚成、李百会等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满洲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满洲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姚某1,李百会,姚某2,姚某3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1民初1605号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区五缘湾泗水道517宝拓大厦10层第3单元。法定代表人:林伟仁,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树清,内蒙古冠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某1,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委托代理人:石岩,内蒙古缘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百会,女,1983年3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姚某2,女,200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理人:姚某1(被告父亲),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被告:姚某3,男,201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法定代理人:姚某1(被告父亲),男,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满洲里市。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姚某1、李百会、姚某2、姚某3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际能(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存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