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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85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王钦与陈明玉、XX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钦,陈明玉,XX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8556号原告:王钦,男,1984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从明,江苏衡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明玉,女,1978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XX,男,197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王钦与被告陈明玉、XX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日立案。原告王钦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钦申请撤回诉讼,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钦撤回对被告陈明玉、XX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原告王钦负担。审 判 员  刘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法官助理  刘永清书 记 员  周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