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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28财保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柴新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新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1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娜娟,女,成年,现住高阳县西演镇东赵堡村三区**号。被申请人柴新宅,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柴新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628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娜娟所有的冀F×××××轿车予以查封。现王娜娟申请交纳保证金5万元,要求对本院查封的冀F×××××轿车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娜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娜娟所有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二、解除对张芮宁(又名张莉莉)所有的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雪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