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28财保12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柴新宅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柴新宅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全文
河北省高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28财保120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王娜娟,女,成年,现住高阳县西演镇东赵堡村三区**号。被申请人柴新宅,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高阳县。柴新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作出(2017)冀0628财保12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王娜娟所有的冀F×××××轿车予以查封。现王娜娟申请交纳保证金5万元,要求对本院查封的冀F×××××轿车解除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娜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王娜娟所有的冀F×××××号轿车予以查封。二、解除对张芮宁(又名张莉莉)所有的房权证字第××号房产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侯立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边雪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