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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75执2号之二十九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2-12

案件名称

于铁义受贿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林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75执2号之二十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的效力的(2014)黑刑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委托黑龙江省旭升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了被执行人于铁义涉案房产、金银首饰、手表等,并处置完毕。现有案涉的14台车辆,刑庭未移送执行,应追缴的9015万元需等待另案判决确认。该案移送执行的财产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黑75执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井玉亭审判员  张 嵩审判员  于 威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