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7执异1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5
公开日期: 2018-08-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李孟锦劳务合同纠纷案外人异议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张科国,李孟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7执异13号异议人(利害关系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梁平县梁山镇世纪佳苑A区一层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8691234518E。法定代表人:郑津川,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科国,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祖山(特别授权),重庆江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孟锦,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张科国与被执行人李孟锦(2016)渝0237民初2541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腾公司),于2017年8月14日对本院(2017)渝0237执166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质保金执行行为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顺腾公司称:重庆市巫山XX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质保金76万元为我公司所有,你院作为李孟锦所有冻结标的错误,且冻结金额价值远远超出判决确定范围,请求依法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664号执行裁定。申请执行人称:重庆市巫山XX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质保金76万元为李孟锦所有。巫山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涉案工程系挂靠,王伦系顶名签订合同,李孟锦为实际施工人,庭审中顺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述龙门校区的76万元质保金合同签订相对人王伦所有,王伦证实与工程有关债权债务归李孟锦所有和承担,庭审笔录和情况说明直接证明龙门校区这76万元质保金最终应归李孟锦所有。超出判决冻结问题不存在,由李孟锦统一出具“农民工工资支付表”,有农民工张科国263740.4元,冯孝文49600元,王自扬43400元,王俊锋136712.5元,吴兴碧49000元,沈长松130747.1元,共计673200元,这6名农民工同日向法院起诉,同日判决,同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还有农民工垫付的诉讼费用,只是以张科国向法院申请的冻结。经审查查明,2014年2月,顺腾建筑公司承建重庆市XX中学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发包人为重庆市巫山中学龙门校区。2014年2月16日,顺腾建筑公司与王伦签订《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目标责任书》,委派王伦负责重庆市巫山中学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的现场施工,后王伦将该工程全部交由李孟锦施工。施工过程中,经人介绍,张科国组织工人到李孟锦承建的上述工地上做工,工程完工后,经张科国等人与李孟锦结算,所欠张科国劳务费共计263740.40元,并制作了一份《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因李孟锦未支付工资,张科国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6)渝0237民初2541号民事判决,判决:一、由被告李孟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科国的劳务费共计263740.40元。二、驳回原告张科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李孟锦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科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8月4日作出(2017)渝0237执字1664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李孟锦从王伦处转包的以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建的重庆市巫山XX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质保金76万元。2017年9月12日巫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7)渝0237执1664-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孟锦在重庆市巫山中学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的质保金76万元的冻结。本院认为,异议人顺腾公司要求解除冻结重庆市巫山XX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质保金76万元。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作出(2017)渝0237执1664-1号执行裁定书,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孟锦在重庆市巫山XX龙门校区生活综合楼工程项目的质保金76万元的冻结。故异议人顺腾公司要求解除冻结的申请,本院已裁定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重庆市顺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撤销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7执1664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祁 霖审判员 朱明强审判员 刘学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兴强 来源:百度“”